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 ●格瓦推(2010.03.12)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Comment】 以下這篇以國家權力角度談死刑存廢,是網友Waleholun所推薦,確實精彩,予轉載。 從源頭談起:從大航海開始後,歐洲人逐漸直接面對世界,起初想像居多,還有單腳、單眼、插翅、魚身等「人類」。中國清代的小說《鏡花緣》約略是這種初識世界的自然反應。 到17、18世紀時,歐洲面對世界各地的多采多姿,配合著基督教世界內部教權的崩解,產生近代(民族)國家, 租屋網便對於國家產生一些理論的想像。 主流的想像是基於基督教新約舊約的「約」,所凝聚出來的「契約論點」。 「國家」不是自然產生,是人們基於「契約」,而交出「部分權力」之後所組成的,目的當然是「更大的福祉」。「部分權力」當然不包括「一切權力」,而「一切權力」的核心,就是「生死」。這部分,「生殺大權」因此從未讓渡給「國家」。 有趣了:在歐洲,社會先於國家,社會背景又是多元而封建,有此傳統所以「契約論 澎湖民宿國家」水到渠成。 中國,七早八早就結束封建,在文化認識中,根深蒂固的認為權力(恩典)來自天、父母、父母官。所以,可以給予,當然也可以取走。 因此,越草根的階層,可能越難接受廢死刑,連緩死刑都不承認。這就是中華傳統的必然。藝人的表現正可作為註腳。 死刑是文化議題,更是「國家想像」的議題,更是我們想像以外議題的一部份。 生或死(To be or Not to be),畢竟是個大「問題」。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  宜蘭民宿●格瓦推(2010.03.12)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議已久,最近因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暴衝而被激化。在陳述筆者反對死刑的觀點前,要先譴責王清峰的不智:由於你手法粗造、論述乏力、疏於具體提出配套法案(註一),導致人權團體長年在廢除死刑一事的努力遭致重挫。我真的懷疑,你是為了反面效果而自我犧牲? 本文不繼續在「矯正刑vs應報刑」、「犯罪者人權vs受害者人權」、「冤案」、「治安」、「社會成本」……等議題論述,相關論辯已所在多有。本文的切入點只有一個——國家 酒店經紀權力的限度。 從 「人權立國」的觀點,國家的形成,只能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其理想的結構是:為了保障生存、分配資源、分工合作,每個人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公權力,這是國家各級律法的權力基礎,也是構成國家機器的首要因素。在這種精神下,個人是締約者,國家組織及其律法是契約的具體化;保障個人生存是締約的核心目的,公權力是為了服務此目的的手段。以國家只是「保障締約者的功能性存在」為前提,審視國家的權力限度,我們可以論證:既然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 的核?部落格艄堛漪O保障個人生存,個人是否可能將自己的生命裁量權亦付予公權力?法律的目的在保障生存,法律的締約者是否可能讓法律有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力?國家 的唯一主宰——個人——因自己的生存需求而組織國家,國家——這個功能性的暫時存在——若有權力審判其主宰是否有繼續生存的權力,無疑是矛盾與荒謬的。國家,從未被授予剝奪國家主人生命的權力,這是公權力的限度所在!手段不能凌駕目的,公權力的刑罰不能擴及締約者的生命;國家若有權力裁決國民的生命權,就是惡奴欺主,就不是成熟的人權國家。 人權的核心是生存問題,基於「國家機制只能是維 部落格護人權的功能性存在」,我堅決反對國家有裁決國民生命的權力。當國家有權力決定國民的生命存續時,就是對全體締約者的僭越。近代刑罰學宗師貝加利亞(Beccaria 1738-94)1764年的經典作《論犯罪與刑罰》有精彩的陳述,自然人經契約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國家權力,並不包括生命權。國家刑罰的權力,不可逾越自然人所讓渡。「死刑並非刑罰,而是一種國家對個人的宣戰!」(註二) 人權國家並非伊始而存,而是要透過國家主人——人民——不斷地向既成的國家機制進行對抗,以索回主人應有的權力與尊嚴;同時要持續與之對抗,以限制國家無時無刻想擴大 部落格權力、反奴為主的劣根性。死刑是國家凌駕國民、奴僕僭越主人的絕對象徵, 有人權理念者絕不允許國家權力坐大至此!若國家有權力裁決國民生死,其禍甚於一切!不論死刑對犯罪的嚇阻作用、對被害者的正義及其家屬的撫慰、對社會成本的益處,都不足以形成「國家有判決國家主人生死」的荒謬權力。若因為對犯罪者的憎恨、對受害者的悲憫、對治安的期待、對「殺人償命」所代表的正義的堅持,所以認同死刑的存在價值,我必須提醒,是否值得為這些理由而付出讓國家機器僭越主人的代價?況且這些理由的正當性在當代人文思考中已搖搖欲墜。 左 派的重要精神是「保障弱勢?辦公室出租v的社會正義。刑法殺人罪的「有罪無罪」是「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對抗,一般而言,在這組關係中,「被害者」屬於弱勢,所 以社會制度要保障其訴訟權,以利「真正的加害者」被定罪。但是法律所允許的「刑種」,卻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對抗,在這組關係中,人民在現實上處於 絕對弱勢,所以絕不允許死刑的存在、不允許強勢的國家機器握有生殺大權。主張死刑者呼籲「保障弱勢」時,必須思考各組強弱勢關係的戰場在何處。死刑存廢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對抗,而非「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權力對抗。所以死刑存廢問題,我主張優先就「國家的權力限?seo蛂v為切入點進行思考,這才是保障弱勢的正義。 (註一)廢除死刑的重要配套——終身監禁刑種,可參考〈法務部你這次真的嚇到我了!〉(假圖天國)(連結)一文,本不不再贅述。 (註二)〈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陳文珊)(連結) 實用資訊:世界死刑地圖 延伸閱讀: 〈談死刑存廢問題:陸正與蘇建和之間的歧路徬徨〉(連結) 〈殺戮的艱難〉(張娟芬)(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cliquer/17924416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買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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