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近3年來廣州勞動爭議訴訟情況發佈了《白皮書》。法院調研發現,近年來,廣州地區審判的勞動爭議案件總數居高,為省內最多。部分企業存在惡意訴訟等新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要在全社會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戰略目標。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為經濟平穩發展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是當前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的工作重心。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以近三年勞動爭議訴訟情況為樣本,分析勞動爭議訴訟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對策和建議。
  審判現狀
  勞動糾紛案廣州審判最多
  2011至2013年,廣州法院受理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總量分別為15492件、16554件、16208件,從案件總量來看,案件總數比2008至2010年的統計數據高。
  2013年,廣州法院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12399件,超過深圳的12041件、東莞的11091件,成為廣東一審收案最多的地區,說明廣州勞動爭議案件整體上處於上升態勢,案件總量一直處於高位運行(見圖1)。
  此外,廣州勞動爭議訴訟還呈現出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案件分佈地域較不平衡。廣州中院下轄十二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懸殊,花都、白雲、番禺三區近三年收案16525件,占全市的44.2%;南沙、從化、黃埔三區近三年收案2608件,占全市的7.0%。相對來說,經濟發展快、流動人口多、中小企業多的地區,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也隨之較多。
  二是勞動爭議主體相對集中。通過問卷調查和案件抽樣,勞動爭議案件的勞動者以來穗務工人員為主。近年來,勞動者為農民工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且收入水平較低,平均工資為2000-3000元。而勞動爭議涉及的用人單位則以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為主。以2013年廣州中院受理的案件為例,涉案用人單位中,私營企業1735家,占45.6%;港澳台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1201家,占31.5%;國有和集體企業491家,只占12.9%(見圖2)。勞動爭議發生的行業,主要集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施工業及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占全部案件的69.3%,高技術產業只占8.8%。這說明勞動密集型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用工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
  三是案件爭議事項日趨複雜。訴請勞動關係終結的經濟補償、確認勞動關係和索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案件一直是勞動爭議的主要類型。近三年來,隨著社會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案件大幅上升。同時,因勞務派遣、同工同酬發生爭議的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廣州中院2013年受理的3809件案件中,涉及社會保險爭議有2445件,達到64.2%,反映了勞動者要求享有社會保障和平等權益的意識強烈。
  四是群體性訴訟案件逐年遞減。值得註意的是,2011年至2013年,申請仲裁的群體性勞動爭議分別為8127件、9593件、10820件,占全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比例分別為:29.0%、34.5%、40.8%,呈逐年上升態勢。而經仲裁裁定之後,進入法院的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為2856件、2738件、2487件,占全部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比例分別為:23.9%、20.9%、20.1%,呈逐年遞減態勢(見圖3)。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在於:群體性糾紛的處理一直是維護穩定的重點工作,地方政府、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採取訴前聯調等多種措施,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及時妥善地化解了大量的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
  存在問題
  用工不規範較為普遍
  勞動爭議訴訟中反映出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用工不規範較為普遍。主要表現為:未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未能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對加班時間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約定不明;未依法建立工資台賬;未建立規範的考勤制度等。有的用人單位惡意規避法律,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為: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會保險等。以廣州中院2012年審理的二審勞動爭議案件為例,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案件約占87%;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案件分別占46%和25%。不規範用工和規避勞動法律義務,導致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缺乏認同感和信任感,是引發勞動爭議最主要的原因,也是用人單位敗訴的根本原因。
  二是用人單位內部調處機制缺失。統計數據反映,企業調解委員會基本上形同虛設:在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只有一成左右的爭議經過企業內部協調機制處理。實踐中,由於工會職能的相對弱化、集體勞動合同流於形式以及企業調解委員會機構的不完備,使得勞動爭議內部調處機制的作用沒有有效發揮。勞動爭議未能在發生的初始階段得到化解,繼而啟動仲裁、訴訟程序,使得爭議雙方當事人更加對立,加大了矛盾的調處難度,客觀上增加了仲裁和訴訟的案件數量。
  三是勞資雙方惡意訴訟日趨嚴重。因誠信缺失所引發的惡意訴訟在勞動爭議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不僅制約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良性發展,也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帶來極大的困擾。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隱匿或偽造證據。部分用人單位在仲裁階段自認對己方不利的事實,之後在訴訟階段又惡意予以否認,甚至通過偽造、隱匿關鍵證據材料達到逃避法定義務的目的。部分用人單位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強迫在職員工出庭作偽證,達到誤導裁判的目的;建立關聯公司,混淆實際用工主體。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同股東組建多家關聯公司,輪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混淆實際用工主體,一旦與勞動者發生糾紛,推出沒有清償能力的空殼公司應訴,以逃避法律責任;拖延訴訟,增加勞動者維權成本。
  部分用人單位惡意刁難離職員工,惡意拖延支付勞動報酬或相關補償,濫用訴權,耗盡所有處理程序,對明知必敗無疑的案件,拒不接受調解,也要將“一裁二審”程序全部走完,拖延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等。勞動者惡意訴訟主要表現為:部分勞動者推諉拒簽勞動合同,事後反而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部分勞動者以各種理由表示無需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以獲取相應現金,事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獲取經濟補償;部分勞動者在辦理住房按揭或者其他事務中,要求用人單位開具高於其實際收入的證明,在離職後以該收入證明向用人單位索要工資差額等。
  從司法實踐來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運行並不順暢:“一裁二審”程序冗長。近三年仲裁起訴率高達52%,說明勞動仲裁的前置過濾功能非常有限,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十分龐大。近三年一審上訴率近30%,說明這部分案件用盡了程序,導致爭議解決期間較為漫長,短則一兩年、長則三四年;一裁終局案件比例較低,絕大部分案件沒有必要將所有的程序進行到底。具體來說,訴訟結果對仲裁結果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比率較低,2011年—2013年廣州中院對於終局裁決案件的撤裁率分別為:5.7%、3.2%、4.7%。由此可見,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完全沒有必要走漫長的“一裁二審”和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程序。惡意濫用訴權,更是激化雙方矛盾,不利於快速解決爭議,修複或終結雙方的勞動關係,影響和諧穩定。
  對策建議
  多渠道解決機制尚待進一步健全
  廣州中院法官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一系列司法建議:
  構建雙贏的和諧勞資關係。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言,輕易地啟動仲裁和訴訟程序,並不是雙贏的選擇;甚至可能出現雙輸的結果,即勞動者的訴訟因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而敗訴,用人單位雖然最後勝訴但也因應訴而耗費了相應的時間和成本。
  構建多方聯動的勞資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強化工會的職能作用。在當前形勢下,工會應加強自身建設,完成從福利型、活動型工會向維權型、服務型、創新型、雙向合作型工會的轉變。同時,工會還應註重推進集體合同的訂立,加強集體談判和集體協商,多渠道培育法律援助力量,推進勞動關係領域的法治化進程;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
  “這既是十八大報告的明確要求,也是行政執法主動性的內在需要”。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在發佈會上提出司法建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進一步強化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指引、教育功能,提高用人單位的守法意識和守法能力,加大對用人單位欠薪尤其是惡意欠薪、拒不繳納社保行為的製裁,加強對農民工群體和勞務派遣工群體相關勞動權益的維護;進一步增強仲裁化解功能。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通訊員 馬偉鋒 馬英  (原標題:勞資雙方惡意訴訟“一裁二審”程序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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